各村、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玉政办发[2011]38号《玉环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特印发《海山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山乡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1日
海山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乡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与乡农办合署办公。原村级财务服务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各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乡“三资”办职责: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乡“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开展培训,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乡、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 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l、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7、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8、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指导和服务工作;
10、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做好“三资”公开;
11、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12、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3、建立“三资”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监督“三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社员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社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乡“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社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乡“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布,并报乡“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