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财预〔2012〕44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财政所(局):
为加强乡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玉环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玉环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玉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有关科室。
玉环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玉环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乡镇财政监管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遵循“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资金监管和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乡镇财政所(局)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单位,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乡镇各站所办要紧密配合,协作一致,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主要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在全县范围含乡村,下同)内的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乡镇财政所局)协助配合。县财政局应本着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局)的具体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