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 环 县 地 税 局
玉 环 县 国 税局
玉 环 县 工 商局
玉 环 县 统 计局
关于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总部企业经济总量向玉环驻地集聚,增强我县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42号)有关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条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认定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财务健全,能准确核算回归销售额、成本费用和应纳税费的企业可申请认定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总部经济优惠奖励政策。
(一)本县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县内企业)在县外设立分支机构,将县外分支机构产品回归县内企业经销并且合并本县进行总纳税,当年度直接调增县内企业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县内企业与县外关联企业通过企业重组、产业链、营销模式和结算方式调整等办法,将原与县内企业无关的销售业务调整至县内企业,且当年度直接调增县内企业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县外关联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企业:
1、由县内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县外企业;
2、由县内企业股东及其家族直接持有股份的县外企业;
3、直接持有县内企业股份的县外企业。
(三)县外供应商为县内企业贴牌生产(OEM)产品,将原在县外经销调整至县内企业经销并且合并在本县进行总纳税。
第二条 企业备案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在申请认定当年3月底前,向县经信局提出实施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备案,填写《玉环县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备案表》(附表一),并提供《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括:本企业实施总部经济背景和模式、县外企业及回归销售项目情况、实施计划等。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并经备案登记的县内总部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县经信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玉环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县内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县外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供应商营业执照、章程等与玉环总部企业隶属和经济关系文件复印件;
3、回归销售业务及销售额的证明资料;
4、回归销售业务税费计算和完税的证明资料;
5、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税务鉴证报告;
6、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认定
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认定工作小组。于次年7月底前,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及本年度应得优惠奖励额度。
(三)总部经济企业撤销
若企业申报材料存在造假、虚报,一经查实撤销总部经济企业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四条 优惠奖励政策
根据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42号)相关条款,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因销售回归业务调整,当年度直接增加县内企业营业额相对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85%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以上三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的金额。
(二)因销售回归业务调整,当年度直接增加县内企业营业额相对应实际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比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企业入驻玉环经济开发区企业总部大楼,按《关于加快总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22号)执行。
附件:1.玉环县总部经济企业项目备案表;
2.玉环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地税局
玉环县国税局 玉环县工商局 玉环县统计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