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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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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海渔〔201345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渔业乡镇(街道)、村(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创新体系建设,确保各级、各部门有效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和杜绝渔业船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41号)精神,特修订《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3522

 

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落实,有效杜绝渔业船舶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41)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管辖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是指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在册并直接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业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

第二章 分 类和 管 理

第四条  按照我县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船员人数、船体质量及适航状况、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水平等安全生产状况,将渔业船舶分成ABC三类,对各类船舶实行有侧重点的分级管理,并建立每年一次重新评估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根据渔业船舶上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和涉及安全生产的基本环节,在充分征求基层管理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县渔业船舶进行科学评估分类,确定ABC三类渔船名单,同时抄送各渔业乡镇(街道)、村(公司)。

第七条  每年根据渔业船舶上一年的安全管理情况,按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打分,确定该渔船升、降级。

第八条  A类渔业船舶管理

1.对A类渔船管理实行一般的日常管理,每年从中评选出10艘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渔船予以表彰奖励,起示范带动作用。

2推行编组出海生产制度;出航前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并按规定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普通船员持“四小证”到位。

3必须安装卫星终端和AIS设备,实行船位动态报告制度。

4按要求实行一年2次签证,航次利用卫星终端设备进行签证。

5.出海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渔业互助保险。

第九条  B类渔业船舶管理

1B类渔船除了执行A类渔船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面上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督促船东船长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2根据我县渔船生产的实际,至少按渔汛实行一年4次签证。签证时实行随机登船检查。

第十条  C类渔业船舶管理

1C类渔船管理除了执行A类渔船管理的同时要定期走访、重点盯防,各渔业乡镇(街道)、村(公司)要建立定人联船工作制度,落实专人对辖区C类渔业船舶进行监管,督促船东船长严格执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县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各渔业乡镇(街道)、村(公司)指挥分中心要建立C类渔业船舶“每日点名”制度,及时掌握该类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船舶船员变化等动态信息。

3.船检部门要从严把好C类渔业船舶检验关。对不符合安全航行、作业要求的渔业船舶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作整改的,一律禁止出海生产作业。

4.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对C类渔业船舶每年至少登船检查两次以上,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直至达到适航作业要求为止。

5.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严格执行登检规定。

第三章    

第十一条责任的落实

1.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本县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推行管理人员联系乡镇(街道)工作制度。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督促各渔业村(公司)及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推行驻村联片制度。

3.村(公司)对所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及时掌握渔船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船东船长严格执行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推行“定人联船”制度。

4.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育和督促全体船员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互助保险。

5.渔船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申请表

2.玉环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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