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局、所、队、会:
现将《玉环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许可和登记受理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工商局
2013年6月6日
玉环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许可和登记受理管理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的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受理工作,实行审批事项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工商审批业务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在玉环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批准、登记受理等内部审批行为,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的管理,由县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工商所(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具体实施。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注册登记的管理,由县局注册科负责业务指导,并依登记权限开展登记受理工作;各工商所(分局)根据登记权限开展登记受理工作。
第三条各食品经营审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受理等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分线审核”的一站式窗口受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为精简审批、合并发证、方便食品经营者,工商窗口实行“谁先受理,谁负责告知” 首问责任制,受理人员应一并告知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条件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提供相关表格。
第五条 凡在玉环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均应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 从事食品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经营的。
(二) 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场所内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六条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设立、变更、注销,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的工商所(分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的,应提出申请,并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提出申请,并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提出申请,并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工商所(分局)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登记台账和流通环节异地食品仓库信息台账,记录食品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主体类型、电话、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申请日期、发证日期等情况。
(二)受理
工商所(分局)受理人员由工商所(分局)许可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担任。
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对申请新设立的重点审查内容为: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范畴。
2.是否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要求提供内容完整、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是否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是否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异地仓储的,是否提供《食品仓储环境设施布局示意图》和《食品流通仓储登记表》;委托申请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变更的重点审查内容为:
1.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是否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要求提供内容完整、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变更名称的,是否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不能办理负责人变更)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委任书;变更经营范围的,是否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是否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申请延期的,审查许可期限是否到期。
3.是否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
对申请注销的重点审查内容为:
1.是否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要求提供内容完整、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
2.食品经营者提交的注销决定或者批准文件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