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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工业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玉环县推进城区工业用地“优二进三”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2〕27号)、《关于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玉政发〔2012〕28号),加快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用房临时改变用途,是指现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业用地的工业用房,在保持土地登记用途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服务业的行为。
第二条 按照有序推进原则,本办法适用区域为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楚门镇、清港镇、沙门镇和玉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经营的服务业范围为现代物流、商贸、金融、餐饮和文教卫体等行业,严禁以商服名义变相建造成套住宅等房地产开发行为。
第四条 主体资格。企业申报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用地具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房具有房屋所有权,且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未纳入政府改造搬迁计划。
(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满足所从事的服务业经营活动建筑结构安全要求,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必须在玉环以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并在本地纳税。
第五条 办理程序。以自愿申报为原则,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投资人申报。
(一)初审同意。申报人向所辖乡镇(街道)、开发区或老城改造指挥部提出申请,并获初审同意。
(二)资料审核。申报人向县三产办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街道)、开发区或老城改造指挥部初审意见。
2.工业用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临时改变用途初步方案。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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