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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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14-08-08ZJSP05-2014-0003浙科发成〔2014〕12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25号令),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7月3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奖种设置、评审周期、奖励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二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128项。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五条《办法》第六条(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第六条《办法》第六条(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七条《办法》第七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八条《办法》第七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九条《办法》第七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单项项目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奖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设计”是指综合社会、经济、技术、艺术、心理、生理等各种因素,对产品进行规划的技术;“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第十五条《办法》第八条(一)“有效发明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仅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作为“有效发明专利”。第十六条《办法》第八条(二)“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技术发明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技术方法上为国内外首创,且有实质性的创新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明显优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第十七条《办法》第八条(三)“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十八条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第十九条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第二十条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二十一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九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项目推广应用2年以上。第二十三条《办法》第九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2年以上。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九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计量、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工作,项目实施2年以上。科学普及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仅指公开出版3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九条(四)“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是指研发投入、创新人才、研发机构、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第二十六条《办法》第九条(五)“软科学研究”是指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应为完成1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应为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项目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