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 环县 财 政 局
玉 环 县 民 政 局
玉财农〔2014〕147号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玉环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
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环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环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民政局
2014年12月31日
玉环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
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07〕65号、《浙江省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浙江省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浙移扶〔2012〕127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是指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安置村和库区村困难问题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监督检查以及项目扶助基金报账拨付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扶助基金,是指省财政拨给我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困扶助基金,安排用于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和库区解困规划建设项目。主要安排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和生产开发、技能培训等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优先解决移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以及当前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
第四条 项目扶助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该制度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扶助基金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自筹资金是指扶助项目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扶助基金后不足部分由项目村自行筹集的资金,自筹资金鼓励受益村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向村民筹资或筹劳折资的形式筹集。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基金扶助对象是县内库容1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至10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的小二型水库和1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的小一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村。项目扶助要突出小一型水库,兼顾小二型水库,重点是移民人数较多,库容接近中型水库的小型水库移民村。
第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的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乡镇(街道)对辖区内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工作负责,主要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监督,组织项目的自查验收和复验等工作。
第八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移民自愿、量力而行;保持稳定、和谐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编制规划。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县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移民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情况,编制全县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规划期限为2014年至2030年,中期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首次编制为2014年至2015年。
第十条 建立项目库。县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展状态建立项目库,具体分储备项目库、备建项目库、拟建项目库、在建项目库和建成项目库5个动态层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储备一批、优选一批、实施一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主要有以下7类:
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6.具有市场前景的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和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发展项目;
7.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村(组)和库区村(以下简称“村”)应根据以上项目类型,把群众需求迫切、受益面广、能组织实施的项目上报所在乡镇(街道)。项目申报可以村为单元申报,也可以视实际情况由多个村联合或以所在乡镇(街道)名义申报。申报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县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赴实地审查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规划规定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的,按照项目的紧迫性、重要性和申报主体的积极性等情况纳入储备项目库。
相关乡镇(街道)在中期规划第一年的3月20日之前审核汇总各村上报的本规划期限内储备项目报送县移民管理机构,储备项目在规划期限内可作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备拟建项目的筛选。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扶助基金规模,在储备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年度备建项目初步方案,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备建项目名单;与相关乡镇(街道)和村进一步对接,综合多方情况初步确定拟建项目,并通知相关村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拟建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
一、村级上报
1.提出方案。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讨论研究初步方案,提出年度准备实施的项目,包括项目概况、初步概算、自筹资金来源(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方式、标准、人数,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助)及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
2.征求意见。初步方案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示,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公示资料应留档保存。
3.议事表决。村两委将项目初步方案经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后,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与会代表签字形成正式方案,并填写《玉环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建设村民代表决议》、《玉环县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建设申报表》等相关表单和资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相关表单和资料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人员对拟备建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及工程初步预算和自筹资金来源包括村民筹资筹劳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签署意见并汇总有关表单资料一并报县移民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应汇总所辖各村项目统一上报,每年上报的时间为3月底前。
三、县级部门审核。县移民管理机构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在对材料进行审核的同时,应会同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到项目建设申报村进行实地勘察,共同研究把关,经评审会审核,基本同意项目扶助的,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项目建设申报村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工程预算书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工程预算书的编制应按规定根据投资额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编制,编制要求按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执行。
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只编报项目建议书;1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并以初步设计方案名称编制,生产性开发项目可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生产性开发项目一般可只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实施村应把编制的前期工作文件及时报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上报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