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小金库”治理工作措施有力,行动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视不够,主动性不强,存在侥幸心理,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等现象屡禁不止。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杜绝“小金库”,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指挥部。
二、“小金库”的界定及主要表现形式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范畴。“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以增加项目投资额或虚假项目向实施对象转移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六)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七)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八)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九)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十)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十一)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十二)其他违规设置的“小金库”。
三、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掌握政策。各单位要组织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传达本次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掌握《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浙江省“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规定》、《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条规,提高认识。
(二)分口把关,自查到位。各单位要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小金库”治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零申报”的下属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本部门的“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现任领导既要对增量“小金库”负责,也要对存量“小金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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