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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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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玉经信〔2015〕88号

 

 

 

 

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执法科室、下属单位:

现将《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1221


 

玉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能源监管
第二部分  电力监管

第一部分  能源监管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5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

3、《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二十吨标煤以下的,责令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二十吨标煤以上五十吨标煤以下的,责令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五十吨标煤以上的,责令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因客观原因逾期未提供报告或整改后的报告内容部分不实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有故意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整改后的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据其整改程度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分责令继续改正;

2、重点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分责令继续改正;

3、重点用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分责令继续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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