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戏曲传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戏曲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体系,加强越剧、婺剧、绍剧等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发展规划,提高全省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整体保护发展水平。在长三角地区形成以浙江为核心的中国越剧文化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成国家级戏曲传承发展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扶持戏曲剧种传承。
1.开展戏曲剧种普查。2017年6月完成全省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省级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
2.振兴地方戏曲。实施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级保护与分类管理,建设地方戏曲生态保护区,支持嵊州市越剧原生地建设,鼓励各地设立地方戏曲剧种区域生态保护区,打造“戏曲小镇”“戏曲谷”。抢救濒危剧种,对省级以上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抢救性记录,整理复排濒危剧种传统剧目。振兴发展越剧等代表性地方戏曲剧种,加强对京剧、昆曲的扶持。支持浙江戏曲“走出去”。
3.推动学校戏曲通识教育。鼓励学校结合音乐课程、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开展戏曲教育教学,鼓励组织校园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推动戏曲普及活动。全省大中小学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增加“浙江省高雅艺术进校园”演出活动中的戏曲演出比重,扶持面向师生的低票价惠民性戏曲演出。
4.强化农村文化礼堂功能作用。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举办戏曲传习与演出活动,将农村基层戏曲演出场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传承发展。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戏曲保护传承。支持各级文化馆(站)和乡镇文化综合体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戏曲活动,提供戏曲培训服务。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戏曲团体发展。
6.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鼓励各级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7.扶持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灯光音响器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开展原创剧目创作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