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发挥规范性文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引领、保障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结合《玉环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规范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基础性资料,得出相应的评估结论。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由制定文件单位(即评估单位)负责实施。
县政府(包括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由该文件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总体协调,县法制办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单位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为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第八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其中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大局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的;
(二)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对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