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海渔〔2017〕28号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渔业村(公司):
现将《玉环县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4月17日
玉环县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新的伏季休渔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渔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年第9号)、省局《关于2017年浙江省海洋禁渔的通告》(浙海渔政〔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在总结往年禁渔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玉环县2017年海洋禁渔休渔管理工作方案,请认真执行。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的战略部署,坚持“属地负责”、“船籍港管理”原则,全面完善“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巡防到位、查处有效,保障有力、全民参与”的伏休管理机制,严格伏休期间各类应休渔船尽休管理、严格专项特许及休闲渔船规范管理、严格渔船船东船长面对面五项培训(公民职业道德教育、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船员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一打三整治专项治理)、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工作,切实加强渔船维修保养、渔港治安秩序维护、渔船防台防火防盗等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开捕渔船合格一艘,放行一艘,保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玉环县伏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庞伟峰副县长任组长,施明强任副组长,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边防大队联系“一打三整治”工作领导任小组成员,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张军、蔡世超、程生平、骆忠负责伏休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各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4月28日前,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办公室,联系人潘伟,联系电话87550913。
三、伏休规定
(一)禁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1. 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2. 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 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他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蓝丝网”渔船统一到8月16日与其它张网类渔船同时开捕。
4. 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5. 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6. 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规定: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7. 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8. 渔业捕捞辅助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四、管理内容
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分港口检查和海上检查两方面内容,港口检查原则上和海上检查同步进行。
(一)港口检查主要任务
1. 检查在港渔船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三证”的情况;
2. 检查在港渔船职务船员持证情况;
3. 检查在港渔船的安全、消防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4. 检查在港渔船的主机功率与证书所载是否一致;
5. 检查应休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
6. 查处无证和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
每个港口中6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渔船数的70%。
(二)海上检查主要任务
1. 检查渔船持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三证”以及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查处“三无”、“三证不齐”渔船;
2. 查处未按捕捞许可证核定作业内容作业的渔船;
3. 查处运输非法作业渔船渔获物的运输船和从事其他非法捕捞活动的渔船,重点是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和从事电、毒、炸鱼以及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的渔船。
(三)实行休渔管理四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