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安监管〔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台州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试行首席安全官制度的通知 》(台安监管〔2017〕9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在全市推行首席安全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及重点
按照“专人、专职、全面负责”的原则,在全市企业逐步推行首席安全官制度。2018年9月底前,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全部设立首席安全官,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要率先实施首席安全官制度,其他有条件企业逐步实行并完善首席安全官制度。
二、首席安全官任职条件
(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配备的首席安全官应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且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他企业如确有困难,配备的首席安全官应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掌握岗位工作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业务精、能力强,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思想敏锐,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三、首席安全官的职权
首席安全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行使对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权力,享受本企业副总待遇。
(一)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会议、方案的审查工作,掌握本公司生产运行情况。
(二)有权纠正和阻止一切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有权纠正和制止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
(四)负责督察和纠正本公司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危害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