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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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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201839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进一步解决部分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和服务设施滞后的问题,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粮食安全,特制定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18514

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提标改造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粮食安全,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旱涝保收、生态良好、高产高效,高标准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任务,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提标改造工作的意见》(浙农专发201839)、《玉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2)》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环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的申报立项、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等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第三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申报建设单位镇(街道、开发区)。

    第四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前期申报、中期实施、后期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实施范围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 

    第六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机耕路、小型排灌设施、排灌渠、机埠、下田坡及零星附属设施等工程的建设与修复。 

    第七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应根据玉环市招投标工作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选定为推荐项目: 

    1. 不具备申报要求规定资格或条件的; 

    2. 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申报的; 

    3. 申报内容及相关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 

    4. 同一实施内容重复申报的; 

    5.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未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 

    6. 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比较严重的; 

第十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出现工程变更,如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按照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就项目变更出具会议纪要,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情况说明报农业林业局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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