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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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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玉农综改办〔20182

 

 

 

关于印发《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710

 

附件

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浙财基〔20164号)、《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基〔2016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函〔2016289号)、《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支持以村集体主导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和休闲民宿经济合作,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巩固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坚持三条底线: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二)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三)坚持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以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形式为载体,着眼当地长远发展规划,融合农村经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探索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各试点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相关乡镇要加强分类指导,因村施策;在确保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村民共同富裕目标不变,确保土地股份合作基础不变。同时,要坚持法制和环保底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破坏。

(五)坚持村级主体。充分发挥村集体引领组织作用,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调动村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其他资本投入,努力实现集体增实力、村民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集体、村民、投资者三方互利共赢。

三、试点模式

(一)主要目标。一是理论目标;根据我市农村发展和土地使用现状,为有效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进一步发挥村级主体作用,力争培育一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形成示范带头作用,探索出一条可复制能推广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和若干发展经验。二是实践目标;试点村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完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建,编制好村级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安排建设时序,努力完成一批近期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投入使用,产生效益,壮大集体经济。

(二)运行模式。一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折股;试点村根据本村实际,统一谋划,精心组织,按照土地属性及区域位置等特性,对全村范围内的耕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宅基地等进行统一流转进入村级集体,折股入社。可选择主要农用地为测算标准,其他土地按属性确定系数测算,最终将全村所有流转入社的土地折算成股,或换算成资金入股,形成股份。二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经营;村民承包土地已流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者适宜流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章程,增加土地股份合作约定条款和利益分配方案;也可以单独成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村民或村民小组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折股入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领办该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事宜,确保土地入股农民权益。三要开展多方合作;鼓励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工商资本等其他社会资源开展股份合作或其他多种形式合作。

(三)权责关系。一是合作社的权利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的发起人,具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事宜,并以村集体经济管理人的身份占有一定股份,享有经营权,农户土地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直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对全体股东负责,有义务做好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入股农户的权利义务;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的主要成员,并以土地流转折股入社成为股东,有义务配合合作社开展工作。根据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享有三项权利:一是收取租金。可以先行签订意向书,待正式开发利用该土地时收取租金。二是转让股权。在约定期限内可以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从合作社撤资变现。三是获得分红。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采取激励政策加快土地流转、利用、开发,尽早取得收益,所得收益除留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合作社公积金外,其余部分应按股分红。有条件的村可以按每股设置保底分红或进行一次性补偿征用等方式,加快推进全村土地股份合作取得实效。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土地流转入股的原则上不参与合作社的设立,不享受合作社收益分红,合作社章程、村规民约应予以明确。

不能按规定做到全村所有土地流转的村不列入试点。

四、项目管理

(一)申报程序。

1. 村级申报。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提出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 修改方案经村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签字形成正式决议,决议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和公开资料及照片留档保存。填写《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玉环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申报文本》等相关表单和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包括村级概况、土地流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初步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完成时间及效益评估等内容。

2. 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工程初步预算和自筹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签署意见并汇总有关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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