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现将《玉环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9月3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话、传真反馈至玉环港航分局安全科(电话、传真:87299906)。
玉环港航分局
2018年8 月24日
玉环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港航管理部门和辖区内各港航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港航企业负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各港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及本单位实际要求组织认定;港航管理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管理;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港航企业职责
第六条 港航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班组(岗位)等各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港航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全体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港航企业应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通过奖惩、考核等措施激发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排除隐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开展班组安全竞赛、安全标准化和安全诚信机制建设,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通过教育培训、风险评估和预警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资金保障、监控监管、工作档案、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八条 港航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九条 港航企业将经营项目、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管职责。
第十条 港航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适时开展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港航企业应当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
隐患专项排查是港航企业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隐患定期排查是港航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组织开展涵盖全部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港航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分类管理并登记建档。按时向港航管理部门上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