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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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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30

                                       ZJSP05-2018-0003 

浙科发计〔2018130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726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有关规定,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对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成果资源。建立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有利于实现浙江自主创新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全省科技报告收藏、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审核、保存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

(三)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定期汇交公开科技报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立项查重、过程监管、产出分析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深度开发和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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