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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市农业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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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201871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农业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部门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现将《玉环市农业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玉环市农业林业局合同管理制度》

2《玉环市农业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3《玉环市农业林业局资产管理制度》

4《玉环市农业林业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5《玉环市农业林业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  

                                 2018710

 

 

 

 

 

 

 

 

 

 

 

 

 

 

附件1

玉环市农林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农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局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民事经济活动劳动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本局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一般合同报局法规科教科备案。本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的,应由局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后后方可签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额大小划分。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500万元;特大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0-5000万元。重特大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局法定代表人是合同主要责任人。局班子确定的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本局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务科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合同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二)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三)配合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审签管理

第七条 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十条 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玉环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十七条  订立合同程序。

(一)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经局法制科室、法律顾问或者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合同履约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

(三)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一)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二)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三)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管理

(一)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四)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局文书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合同承办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四)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第七章 合同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一)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二)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六)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本局所有合同由局文书室妥善保管并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和事业发展,真正做到“职责明确、采管分理”,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政府采购依据以下规定与要求开展工作: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七)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八)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九) 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局政府采购主要工作如下:

(一) 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 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三) 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

(四) 指定工作负责人、采购工作联系人名单;

(五) 向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报送详细、明确的采购需求,对专业性强或单位价值在20万以上的专用设备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同时负责向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和配置并保证采购需求不含任何倾向性,不得明确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或含有特定品牌和生产厂家的隐性技术性条款;

(六) 协同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参数负责;协助上级采购执行部门做好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和采购验收等工作;

(七) 向上级采购执行部门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

(八) 编报本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七条 我局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两种方式。

第八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工程类项目: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30万元。应当实行分散采购。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章 预算与审批

第十条 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前,办公室对资产存量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配置标准,确定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报局班子审议。

第十一条 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财政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计划,随同项目预算报办公室或计财科汇总,由局班子审议。

第十四条 经局班子审核同意后的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按程序上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制定的采购实施计划,在编制本局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部门预算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含详细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上报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财政年度的项目预计完成上报本年度政府采购资金,不得超额申报,造成资金浪费。

第十九条 各科室需确定采购方式、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报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管理网编报建议书,确认书批复后根据批复内容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办公室对采购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验收与审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仓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根据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进行验收和移交

 

第五章  支付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财务室支付采购资金前,应审核相关采购合同、发票、招投标文件、验收证明、固定资产入库单、结算清单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须做好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做好备案工作。由各科室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须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玉环市农业林业局资产管理制度

 

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程序,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将为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 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口径,将固定资产分为八类:(一)土地(二)房屋及构筑物(三)其他通用设备(四)专用设备(五)车辆(六)文物和陈列品(七)图片、档案(八)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核算等工作,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维护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局后勤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购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由局后勤部门审查汇总。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六条 资产的购置必须坚持“先评估、再申请”的原则,严禁先购置再申请,同时申请时优先考虑利用闲置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 资产的验收与保管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签字,由后勤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

第九条 需要调试安装的设备,须由供应商对设备基本机构、设备操作、设备功能、设备异常处理等相关知识对我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提供操作说明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在约定时间内正常运行,方可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后,应分门别类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贵重的、精密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科室内的资产管理应该进行登记,各责任人员需要对所分属自己管理的资产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总责。 

    第十三条 所有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均应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第四章 资产的领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资产领用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六条 如发现损毁需要修理时,应及时报请修理并作原因分析,经资产管理员审核后修理。

 

第五章 资产核算与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应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房屋土地出租、资产调拨、处置、担保、对外投资等专项管理需经局长审核后,报国资局审批与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的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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