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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港航管理局玉环港航分局文件
玉港航〔2018〕34号
转发《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
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办、所,各港航企业:
现将《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台港航〔2018〕82 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各业务科室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港航企业、从业人员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有关信息,请及时上报局安全科。
玉环港航分局
2018年8月24日
ZJJC17-2018-0003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台港航〔2018〕82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
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台州港引航站、各国有港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港航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将《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港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港航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交安监发〔2013〕64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18〕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水路运输及水运工程(养护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港航企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按照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权限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根据事权范围配合市港航局做好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市港航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港航企业、从业人员的名单。
第五条 港航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
(二)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及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被列入市、县两级挂牌督办的事项,港航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或12个月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行政处罚的;
(八)被上级政府机关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九)20%以上的从业人员或安全管理员被列入各级政府机关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20%以上的船舶或船员被海事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十) 其它需列入重点监管的事项。
第六条 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或连续2次及以上被行政处罚的;
(五)被上级政府机关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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