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民〔2019〕31号
各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8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17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团需提交整改报告;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今年社会团体实行网上申报和初审。各社会团体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网(玉环)→法人办事→按部门→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检”进行在线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有关材料,初审(部分单位实行网上跨部门联合初审)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连同其它材料一并上报。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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