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民〔2019〕29号
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报评估:
1.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满两个年度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评估等级有效期满5年的;
3.评估等级有效期满2年需重新评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的;
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等级运用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一)对于达到
(二)对获得
(三)经评估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发给等级评估牌匾和证书,在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作为信誉证明;
(四)经评估获得较高等级的社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评估采用社会组织自评和专业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向市民政局报送《玉环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见附件)和《社会组织评估测评表》(社会团体按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性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教育事业类、科技事业类、民政事业类、其他类分类)及需报送的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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