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 纳税申报部分
温馨提示:2019年8月台州地区申报征收期截止日期延迟至8月23日。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部分
1.问:纳税人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问: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问:纳税人申报财产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5号)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部分
4.问:个人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可以减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问:个体工商户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四、增值税税收政策部分
6.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五、增值税抵扣凭证部分
7.问:受此次台风影响,纳税人逾期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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