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YHD01-2019-0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新时代美丽玉环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安全、业主主体、社区协调、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原则,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元、本幢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业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可以根据约定代表申请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法提出申请;
(二)征求业主意见,和电梯生产、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明确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见附件1)。
(二)以幢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该单元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涉及到利害关系业主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
(三)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
(四)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
五、明确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和签署意见的相关业主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当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2.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情况和无异议的承诺(由村居〈社区〉负责实施,公示结果由村居〈社区〉、乡镇〈街道〉盖章确认)。方案包括: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实施平面图,需要标明试点房屋周边构筑物、道路、拟加装电梯位置以及相关具体尺寸;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如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工程预算及资金方案;电梯运行维保方案。
加装电梯方案应当在本幢、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现场勘察。乡镇(街道)初步审核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对申请人上报的既有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三)委托专项设计。经现场勘察后,相关单位认为符合加装条件的,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专项设计。设计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并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应因地制宜,由于建成年代久、情况复杂,不同住宅要加装电梯,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理的安装模式。
(四)联合审查。市住建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给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市住建局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市住建局在综合本部门及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审查意见后,作出联合审查意见。
(五)施工及竣工验收。加装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电梯厂家进行施工和安装,并签订有关合同;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电梯厂家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六)工程备案。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工程资料归档成册,包括工程前期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报送市住建局存档。
(七)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装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六、明确保障措施
(一)实行积极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完成电梯加装且已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市财政按每台电梯设备采购价的6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涉及给排水、供电、管道燃气、通信设施等管线迁移的,由相关管线单位施工,市财政按实进行补贴,每台不超过10万元。四层以上联排叠层住宅或单一业主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不予财政补助,管线迁移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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