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民〔2018〕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和《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临时救助工作,补齐临时救助工作中无标准可依的短板,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玉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紧落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范围和金额按照《玉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二、救助金额在3倍低保标准以内的临时救助,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调查、核实和审批,调查、核实和审批的程序应按照《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执行并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救助金额在3倍低保标准以上的临时救助须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各乡镇(街道)向民政局报批临时救助时,须根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家境调查情况,提出建议救助金额的意见,并做到审批资料齐全。
四、临时救助资金应采用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救助对象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账户内。
五、遇到特殊事件、紧急情况,超出临时救助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但确需救助的,本着避免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原则,经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审批或上报。
附件: 玉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试行)
玉环市民政局 玉环市财政局
附件
玉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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