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市粮食生产工作,稳定粮食面积产量,确保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粮油大户直接补贴,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
深入贯彻粮油安全战略,按照“扶持力度不减、规模导向为主”的要求,继续加大对粮油规模种植户的补贴力度。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油专业合作社等种粮主体,市财政按其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早稻每亩补贴400元(其中省级补贴120元,市级补贴280元);连作晚稻每亩补贴420元(其中省级补贴120元,市级补贴300元);单季晚稻每亩补贴370元(其中省级补贴120元,市级补贴250元);小麦、二茬再生稻每亩补贴250元(其中省级补贴120元,市级补助130元)。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给予每亩250元的补贴(其中省级补助120元,市级补助130元),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粮主体给予每亩150元的补贴(其中省级补助120元,市级补助30元);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套种同一旱粮作物面积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对连片种植油菜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对抛荒懒种的主体不予补助。
二、落实粮食收储政策,解决农户卖粮难问题
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做到订单粮食数量早公布、合同早签订、预购订金早发放、收购价格早公告。市财政对按订单交售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其中小麦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150元;早稻谷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晚稻谷每50公斤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对大户订单外自产部分稻谷和小麦按市政府公布的收购价进行收购,不享受奖励。
三、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粮食生产结构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不断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大力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续建1.3万亩高标准农田,提标改造0.1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广泛开展种养结合、稻渔混养、稻鸭共育、稻菜和稻药轮作等新型高质高效“水稻+”种植模式,实现提质增效。
四、开展金融保险支持,加强粮食生产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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