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玉环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气象局
2020年7月24日
玉环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 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地方气象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承办科室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工作,包括启动提议、前期调研、方案起草、论证和执行等相关工作。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局长指定承办或者牵头科室。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办公室对征集到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是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每年的12月15日前,各科室应当将次年拟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报办公室,报送材料应当明确决策目标、时间安排、承办及配合科室等事项,并对启动相关决策的必要性予以说明。
办公室汇总各科室报送的重大决策项目,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提请局班子会议审议,并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三)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承办处室负责,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选择开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处室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处室。
第九条 承办处室在拟订决策草案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沟通协商,排查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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