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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建议意见,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请于2020年11月13日前建议意见反馈至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叶宣含,联系电话:0576-87250819
邮箱:87236267@qq.com,传真:0576-87250557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玉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玉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城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凡在集镇(集镇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个人,按规定交纳集镇配套费。
2. 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3. 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二、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住宅、工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二)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三)住宅、工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
(四)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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