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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环发(2009)80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项目建设过程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重要手段,是环境管理从事后向全过程转变的有效途径。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在审批重点行业、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建设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明确提出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切实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的依据。
二、环境监理单位要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报环评审批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要认真制定环境监理实施计划,根据实施计划开展巡检或驻场监理,定期向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提交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前,监理单位要及时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三、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要书面告知业主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报告环评审批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总平布置与环评报批内容严重不符或变化较大的;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建设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实施有效保护,造成破坏的;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对环境监理单位的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前,根据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际需要,将推荐一批省内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拟推荐的环境监理单位要求》(附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提出推荐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核查,并尽快公布第一批推荐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五、我厅将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组织或委托市、县(市)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行为进行抽查、考核。如发现环境监理单位有超范围进行环境监理、存在问题未及时汇报、出具虚假环境监理报告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我厅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后果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拟推荐的环境监理单位要求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拟推荐的环境监理单位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工程监理资质。
三、具有乙级(报告书)以上环评资质。
四、具有20名以上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专职技术人员,环保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组织10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参加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的计划。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七、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具备图文数字化处理能力、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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