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派出所: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现结合上级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事项的规范通知如下:
一、10月1日开始,停发《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登记制度和发放居住证。已发放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地址变更的,原则上在原《暂住证》上办理变更登记,但当事人要求换发居住证的,予以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及持有居住证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市政府正在研究,待政策出台后再正式实施,请各派出所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按照省厅要求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发证机关栏目中一律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规定,石柱、芝英、方岩、古山、龙山、象珠、花街派出所统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即现在用的常住户口专用章);鉴于江南、西城、东城、开发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已经停用的情况,按省厅“对一些流动人口较多的派出所,也可以由县(市、区)公安局统一确定刻制并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专用章”的规定,统一使用“居住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局统一刻制下发。
各派出所应做好“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的回收作废工作,并要切实加强户口专用章和居住登记专用章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对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向治安大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统一刻制。
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中的内容全部实行打印,遇到停电等特殊情况时再可手写,但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
四、流动人口提交的相片或者由各派出所主动采集的流动人口人像信息主要用于扫描录入到《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照片”栏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可以不贴相片。
五、16岁以下人员信息统一采集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随父母来我市的16岁以下人员可填写到父母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中“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栏目并按采集情况录入系统;不随父母独自来我市的16岁以下人员,单独填写表格并录入系统。
六、全面、准确、及时采录流动人口居住人员各类信息。暂停实施局去年制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各派出所信息采录人员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表证填写说明》的要求进行信息的采集、录入。另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也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各派出所信息采集人员要开展对15到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验和信息采集工作,对有证的,在查验基础上将《婚育证明》的编号记入登记表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对无证的,要通知其办理。同时还要将居住人员的就业、政治面貌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录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后需要向计生等部门提供流动人口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的,统一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中提取。
特别强调对流动人口移动电话号码信息的采集工作。移动电话号码是流动人口重要的个人专属信息,其信息的采集可以为侦查破案和日常管理带来巨大的便利,各派出所要加强对信息采录人员的教育,强化流动人口移动电话号码信息采集录入意识,通过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等环节,采取灵活机动的手段,提高移动电话号码信息采集比例。但必须注意移动电话号码信息的保密,严禁对外透露信息。
七、实行信息采集、录入实名签字制度。为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录入实行实名采集、实名录入,信息采集员在每张《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中都要填写自己的姓名,每个信息录入员使用个人专属账号录入信息。录入员在录入流动人口信息时,必须同时将采集人员(其个人须事先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录入系统,否则将视为不合格信息。
八、实行居住证领证签名登记制度。为严肃居住证发放工作、杜绝乱发证情况的发生,在流动人口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时,由领证人在《居住证领证登记表》(格式由局统一)中签名,单位统一领取的,由领取人签名。
为减少浪费,不得随意在已发的《暂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再发新证,确因损坏须换领新证的要先收回旧证,对丢失补领的要有流动人口本人的书面申请。要严格空白《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管理,局将对发证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对出现问题的派出所将进行通报。
请各派出所在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上工作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治安大队联系解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