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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永康市中山商会的批复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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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中山商会筹备小组:

  你们要求成立“永康市中山商会”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永康市中山商会,该会属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永康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永康市民政局。

  二、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商会名义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商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商会成立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服务功能,推进永康、中山两地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促进永康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五、商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商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七、商会开展成立、换届选举和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我局申请报告。

  八、商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在登记后的一个月内报我局备案。

  此复

                                 

 

  永康市民政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社团   登记   批复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质监局、统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永康支行 

永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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