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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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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环字〔2011〕1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永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我局辐射(生态)科联系。
(联系电话:87101723)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永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和深化“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成果,彻底消除熔炼领域辐射事故隐患,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和《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结合永康实际,特制定永康市“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长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放射性监管职能部门和金属熔炼企业的放射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局联合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对金属熔炼企业实施统一放射性安全监管,及时通报监管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熔炼企业放射性事故演练。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含金属熔炼工艺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在环评阶段,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纳入环评范围;在建设阶段,配套建设相应措施;在验收阶段,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 含金属熔炼工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征求辐射环境管理职能科室的意见。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