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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务〔2009〕02号
关于印发《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效能
行为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窗口,各科、室、站:
现将修改后的《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效能行为建设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效能考核 办法 通知
抄报:市效能办。
抄送:各窗口成员单位。
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
效能行为建设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计分办法
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一)服务规范 (20分)
思想作风正,全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守纪律好,得20分。有下列情况的,扣分:
1、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扣1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2、在工作时间没有佩证上岗或岗位工作牌不按规定摆放的,发现一次扣1分。
3、态度冷漠生硬,服务态度差,被群众投诉的(包括意见薄投诉、效能办投诉),经查实,视情节每件扣1-3分。
4、受理承诺件不给办事群众《窗口承诺通知书》的,发现一次扣1分。
5、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充材料,但未向服务对象出具一次性补办清单的,每件扣1分。
(二)业务能力 (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得20分。有下列情况的,扣分:
1、“中心”布置的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政治、业务等考试不及格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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