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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省卫生厅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的记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记分管理工作,并指定市卫生监督所作为记分管理单位。

二、市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记分。《记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卫生监督所,一份送达医疗机构,一份上报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三、相关职能科室要将查实的其他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移送到市卫生监督所进行记分处理。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记分管理制度,明确记分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责任,规范医疗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各镇(街、区)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工作不能走过场,必须按照“一个不漏”的要求覆盖到辖区内每一个医疗机构。

 

永康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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