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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结业)生“非转农”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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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计生办: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结业)生“非转农”后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结业)生“非转农”人员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生育政策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结业)生“非转农”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参照“农转城”人员,确认条件按照(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规定。

二、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口径

申请“非转农” 对象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地政府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一)征收标准。本市范围内“非转农”人员在户口未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违法生育的,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非转农”后违法生育的,适用“农转城”人员的农村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规范征缴。根据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解决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永委办[2007]100号)精神,属于我市管理的非法生育对象未与我市人口计生部门正式协商异地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视为无效,应当按照我市标准重新进行征收。根据永委办[2011]16号文件规定,对计划生育原属永康管理,如从本市迁出期间违法生育的,自违法生育之日起,满10周年后方可回迁;计划外生育未接受处理,并利用伪造、变造等办法提供虚假证明落实户口的,公安、计生部门将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三)严肃统计口径与处罚规定。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11]32号)通知精神和有关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规定,符合《省条例》生育规定所生育的子女,统计界定为计划内生养子女;但对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未补登记或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收养后满5个月未办理《收养证》及其他情形多生子女的应当依法征缴社会抚养费。针对申请办理“非转农”过程中已怀孕的对象,与管理地镇(街道、区)签订责令整改协议,按现有户口性质预征社会抚养费并限期落实整改,方可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加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

(一)申请“非转农”人员,必须提供现管理地镇(街道、区)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外地户口迁入本市的,应提供迁出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已婚管理地有变动或申请结婚登记的夫妻,应当主动到户口迁入地镇(街道、区)或行政服务中心计生窗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计划生育管理地镇(街道、区)计生办、村(社区)对已接收管理的对象,认真做好报告单、计生信息及各类报表的填报,建立完整计生档案,落实管理责任。

四、限制条件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中“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这里特指多生二胎及以上的对象。

(二)违法生育未经处罚或处罚未到位的。

 

 

永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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