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永康市肺结核管理工作,顺应当前肺结核诊疗模式的转变,不断提高肺结核的诊疗水平,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9月1日起将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确定为我市肺结核定点门诊和住院的治疗单位。为确保肺结核管理工作质量,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起,本市肺结核门诊患者的治疗工作由市疾控中心移交给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3号)和卫生部《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7]2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肺结核病人的报告和转诊工作。从2011年9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凡发现确诊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除急诊处置外统一归口转诊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得擅自收留诊疗,门诊不得开肺结核病药物处方。
三、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切实加强对肺结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肺结核门诊,配备足够的诊疗和信息报告等专业人员,严格按照《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诊疗工作,并指定专人将结核病病人的诊疗病案信息及时完整的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诊疗水平、服务质量和信息系统专报质量,确保结核病病人病案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总体到位率、新涂阳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病人系统管理率、凃阳病人二个月转阴率”等工作指标。同时,应切实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诊疗的减免政策,严格控制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检查费用,原则上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的自费部分(一个疗程)不准超过1200元,一旦督查发现自负诊疗费用超标则扣除该病人的诊疗补助费。
四、市疾控中心应认真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转诊、诊疗与归口管理等工作的督查,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做好肺结核病人的追踪、访视、密切接触者筛查、大众结防知识宣教等工作,并做好辖区范围内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等自查工作。
六、病人免费治疗的药物由市疾控中心根据肺结核病人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划拨给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病人进行免费检查的费用由市卫生局、疾控中心考核后按实际诊疗病人数定期给予拨付。
七、肺结核管理模式调整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职责、权利、责任等见《附件》。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 上一篇:关于成立妇女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印发《永康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