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规范我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其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二、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我社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社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我社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我社社有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我社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本社应当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八、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