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推进我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社机关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社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社有企业、本社机关重要人事调整,干部流动,提拔使用,纪律处分等事项;
(四)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的应对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市社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永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