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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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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浙卫农办〔201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永康的实际情况,对下一步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加强建档工作
  2010年我省要求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到20107月底,我市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为26.87%,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为69.85%。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特别要加强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可先从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着手建档,逐步增加城市民民的建档率。
  对于原有的健康档案,要结合居民健康体检及高血压等重点慢病的随访管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浙卫发〔2010196号的要求,逐步更新和完善已建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提高规范化建档率。
  二、有效使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规范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医务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加大培训力度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对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相关政策、知识技能、任务要求进行讲解和宣传,对《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使医务人员掌握建立、使用和管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和方法。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任务目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目标,并实行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永康市卫生局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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