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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永康市卫生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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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财务制度,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和卫生系统备用金管理现状,经局务会议研究,特制订《永康市卫生单位备用金管理使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永康市卫生单位备用金管理使用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的出纳或报账员应负责备用金收支、保管与核算。本着“方便保管、核算”的原则在当地银行开设出纳或报账员本人存折一本,专用于备用金的存、取,不得与其他款项合并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依据各医疗单位1-3天的实际用款量,核定一定的备用金,详见《各单位备用金确定表》。备用金由各单位出纳或报账员填写“备用金借款凭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经单位财务或核算中心批准。备用金主要用于各医疗单位的日常开支,待发生实际开支后,各单位出纳或报账员凭有效单据到单位财务或核算中心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三、严格备用金使用范围。

1、单位内部职工工资、各种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2、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或实际支付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费用支出;

5、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6、除了以上可用备用金支付外,不得备用金支付,必须通过转帐支付。且零星支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若超过1000元确实需用备用金支付,需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单,说明理由,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给予报销。

四、各单位出纳或报账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备用金)日记帐帐目,逐笔记载备用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备用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备用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备用金;不准利用该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该账户;不准用该账户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五、各单位出纳或报账员应妥善保管备用金,一般情况存放于银行,若有支取,应当日及时放于保险箱保管,由此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银行由此产生的利息于半年或一年结算入账,作会计处理“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六、已纳入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在20101月底前到会计核算中心核销原有备用金,新农合报销备用金的本次一并收回。

七、各医疗单位请遵照以上管理制度执行,如有违犯以上管理条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立即整改。

 

附:各单位备用金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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