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解除应美央同志聘用合同的申请》收悉。
应美央,女,1970年10月出生,1990年8月金华卫校永康分校护理专业毕业,正式分配武义县人民医院工作,2002年5月调入永康市妇幼保健院工作,2004年11月1日始与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3月15日应美央本人向单位主动提出申请,要求提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我局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院从2009年4月1日始,解除与应美央同志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永康市卫生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