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局办公室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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