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局网站及政务公开栏公开的科技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国家秘密;
(三)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责成相关业务科室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分开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部门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部门可以不重复答复。
6、本部门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答复的时限。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一)依申请提供政府(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三)申请公开政府(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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