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永康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
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
在永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医疗待遇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确定,其医疗费按照本单位离休干部保障机制的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二、医疗保障待遇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的医疗保险待遇,比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建个人帐户。
三、缴费标准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所需的医疗保险托管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离休干部原单位已转制的,医疗保险托管费从转制积余的资产(资金)中支出,主管部门缴费确有困难的,报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财政解决。
医疗保险托管费列入医保基金管理。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为保障对象填报《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医疗保障申请表》,经离休干部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老干部局核准,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保障对象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离休干部丧偶再婚,其配偶若无固定收入的,可按规定列为保障对象。离休干部遗孀再婚,则不再继续列为保障对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的配偶及遗孀的有关情况如发生变化,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中 共 永 康 市委老干部局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 康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