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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4月份(费款所属期3月份)对部分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及标准
(一)、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企业范围
永康市范围内除金融、保险、证券业;通讯、通信业;石油、石化业;电力业;烟草业;房地产业;个体工商户、自谋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其它行业外的各类企业。
(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险种范围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属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执行企业标准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三)、下浮标准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所属期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费款。
二、具体操作流程
实行自行申报的企业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机关的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的申报、核定程序按原规定操作。
(一)、在2010年4月1日至15日自行申报所属期为2010年3月份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地税机关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费款传给地税机关的,地税机关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单位缴纳部分100%减征。
(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四)、享受减征企业名单以2010年3月底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名单为准。
三、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本通知由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