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根据浙劳险[1999]100号通知和浙劳社厅字[2006]193号批复精神,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同身份对象,对其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退休时间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均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同时具备的年月时点作为退休时间和缴费截止时间。对于多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全额给予退还;企业缴费的,只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因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造成超龄退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发放,从退休时间截止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补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退休时间截止月到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养老金的,可按政策调整和补发养老金待遇。
三、个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发放,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以前的不予补发,退休时间截止月到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养老金的,可按政策调整养老金待遇。
四、对于特殊工种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的,按原办法处理,即以批准退休年月的时点作为退休时间和缴费截止时间。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抄送:本局各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