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宣传国家、省关于土地、地质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证本局政务信息规范、安全、准确、及时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可在互联网发布的政务信息包括:政策法规、部门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工作动态;服务项目、办事承诺内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登记结果、审批结果、处罚结果;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计划、方案、公告、结果;征地方案、公告;其他业务工作规划、计划、资料等。凡涉及党政机密性信息,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
二、各科室、单位、国土所可向办公室、信息中心提供政务信息或需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内容审查,法规监察科负责法规审查,信息中心负责发布。
三、要发布的信息用纸质报送或通过办公自动化流程审批,对重要的信息须经局领导审批。信息中心在接到审批同意发布的信息后,当天或最迟次日发布至互联网。
四、政务信息要强调真实性、客观性、时效性,对重要信息一般应在事发当日上报,及时发布至互联网。
五、各科室、单位、国土所要积极挖掘政务信息,落实专人联系政务信息编报,每年进行统计考核。
六、本规定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上一篇:十项行政为民措施
- 下一篇:关于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