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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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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在上级的领导和指导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监察科、行政审批科、信息中心组成,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各科室、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七)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九)制定政策,编制规划、计划、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需要广大公众广泛参与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保密审查;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永康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永康日报、永康电视台、永康广播电台;

  (三)上级报刊、新闻媒体和网站;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设立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发放资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的时间;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单位按本规定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科室负责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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