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旅[2012]52号
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六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2年11月10日
永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我局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我局依照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
(二)政策法规和部门文件;
(三)发展规划及计划总结;
(四)非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办理情况;
(五)部门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
(六)党建人事;
(七)防灾知识和应急预案;
(八)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