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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
办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妥善处理应缴未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问题,现就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及对象
允许补缴的范围和对象为:与参加永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
二、手续办理
(一)申请
补缴申请可由参保单位提出,参保单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本人现所在参保单位。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永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另需提供离开参保单位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
2、补缴时间早于1998年1月1日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永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之一: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②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④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
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资料提供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处审核办理。
三、补缴标准
(一)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1、办理补缴时属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当年补缴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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